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 十、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