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十一、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十、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