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