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五、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五、 五、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