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三十九、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三十八、 目录 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