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三、

三、 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