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七、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自行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十六、 目录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