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并将本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