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

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

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