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五、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五、 十五、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