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八、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八、 八、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