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七、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七、 七、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