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四、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中的“其中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删去。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删去。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引用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