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中的“其中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删去。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删去。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