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七十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规则,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价值、折扣率等内容。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

第七十四条中的“充抵”修改为“作为”。

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第八十一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在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后,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结算。

承担期货结算职责的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中央对手方,自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承继双方在期货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中的“充抵”修改为“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