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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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4〕2545号

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投资概算发生变化,且调整幅度在总概算百分之十以内的,依托单位应提交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委托主管单位核定。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依托单位应提交概算调整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和具体情况,调整或委托主管单位调整概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自然科学基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