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六、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六、 六、 将第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揽货、揽客、代签提单、代出客票、代结运费和代签服务合同。”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