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征得交通运输部同意后予以批准,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获批后,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