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三、

三、 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商务部”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的“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