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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中的“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修改为“依照本规定经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三、 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商务部”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的“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四、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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