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三十、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三十、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十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