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十一、

十一、 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经评定未授奖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