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五、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五、 五、 第十条修改为:“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