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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3. 二、 取消《通知》中用于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取消《通知》中用于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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