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四、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