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四条修改为:“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应当就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