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2013年) 一、

一、 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