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