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返还到积分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