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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3. 四、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四、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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