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四、

四、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