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一、 一、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