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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 二、 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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