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八、

八、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并修改为:“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