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四、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四、 四、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