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