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四、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四、 四、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