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三、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三、 十三、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