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T日清算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应当将当日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结算系统,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和交收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从中国结算公司结算系统获取相关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保险机构投资者进行二级清算。
因中国结算公司结算系统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其他情况中国结算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结算参与人。
因中国结算公司结算系统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其他情况中国结算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结算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