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十六条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证券交易。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保险机构投资者独立席位证券账户T日的成交数额及其他数据,计算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生成证券交易清算数据。结算参与人根据所托管全部保险机构投资者、基金等全部资金和证券T日的成交数额及其他数据,计算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确定相关交收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