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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2017年)
  3. 2. 对企业不具有重要性的所有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中的汇总定量信息。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企业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所占份额。同时,企业应当将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金额分开披露。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2017年) 财政部

2. 对企业不具有重要性的所有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中的汇总定量信息。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企业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所占份额。同时,企业应当将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金额分开披露。

财政部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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