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五、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五、 五、 保险保障基金全年预缴额小于全年应缴额的,少缴部分(即应补缴额)应在下一年度6月30日之前缴清;保险保障基金全年预缴额大于全年应缴额的,多缴部分(即可抵缴额)应当依次抵缴下一年度二、三、四季度的预缴额。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