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五、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方式 (二)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二) 五、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方式 (二) 专项检查。保监会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要明确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对保险企业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投资交易的监控措施。 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把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一个重点,深入进行检查。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