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20.

20.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其对通报内容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