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2.3.3

2.3.3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