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2. 权属调查 2.3 界线调查 2.3.1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2.3.1 2. 权属调查 2.3 界线调查 2.3.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变更。 2.3 目录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