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2. 权属调查 2.3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2.3 2. 权属调查 2.3 界线调查 2.3.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 2.3.2 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后)上签字盖章。 2.3.3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 2.3.4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2.3.5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2.3.6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2.3.7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 2.3.8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2.3.9 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2.3.10 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经土地权属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土地权属界线… 2.3.11 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2.3.12 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 2.3.13 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2.3.12条的规定处理。 2.3.14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 2.2 目录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