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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3. 4. 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 (五)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五)

4. 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 对土地使用权已确认给国有农场,但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与农场协商,采取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四) 目录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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