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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规范企业年金产品的管理,现就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的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受托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并经营的企业年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 产品备案材料应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 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四、 备案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 《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二) 委托人与受托人合同文本; (三)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合同文本; (四) 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五) 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六) 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 产品可行性报告; (八) 财务管理办法; (九) 业务管理办法; (十) 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其中,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十一)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 保险公司变更产品合同文本的,应当重新申报产品备案。

六、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 备案材料齐全,或者已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七、 除备案材料、产品变更外,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中对备案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