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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寿险公司在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申报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时,应一并提交该产品的销售区域推广计划,并每半年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新型产品的销售区域和销售情况。

寿险公司调整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推广计划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在开始销售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产品名称,并每季度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