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备网上办案条件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网上办案的相关要求,在网上办案系统中流转、审批执行案件,制作各类文书、笔录和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扫描、录入案件材料和案件信息。
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形未能严格实行网上办案的,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应当与实际操作同步完成。
因具有特殊情形不能及时录入信息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形未能严格实行网上办案的,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应当与实际操作同步完成。
因具有特殊情形不能及时录入信息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