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 14、

14、 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